1.执行依据:
住民生涯用水:供水价钱凭证萧价【2017】14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;污水处置惩罚价凭证萧价【2016】45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。
非住民生涯用水、特种用水:供水价钱凭证萧价【2016】46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;污水处置惩罚价凭证萧价【2014】46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排水时间起执行。
2.执行规模:
住民生涯用水:城乡住民住宅及其隶属设施(指物业效劳、门卫、消防、车库)等生涯用水;通俗高等学校(包括大学、自力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)、高中(通俗高中、成人高中)、中等职业学校(包括通俗中专、成人中专、职业高中、技工学校)、初中(通俗初中、职业初中、成人初中)、小学(通俗小学、成人小学)、幼儿园(托儿所)、特殊教育学校(对残疾儿童、少年实验义务教育的机构)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涯用水;敬老院、孤儿院、救助治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、收容效劳场合用水;生产谋划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整体宿舍、食堂用水;都会社区住民委员会公益性效劳设施、农村非营利性公共运动场合用水;宗教场合(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挂号的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等宗教运动场合)的生涯用水等。
非住民生涯用水:除住民生涯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所有用水。
特种用水:高尔夫球场、桑拿、水疗等用水。